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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2日最新发布虚开发票企业信用修复案例
来源 :税务信用修复
浏览 :66
发布 :2025年04月02日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取得积极成效,为纠正失信行为、构建诚信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省衢州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但通过纳税信用修复机制成功撤出并中标新央企项目。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国家税务总局据此修改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强化权利保障、约束执法行为并解决实际问题。此外,为保障失信主体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指导各地稽查部门“两书同达”,引导失信主体尽早实现信用修复。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根据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行多项修改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施行。
据介绍,这次修改注重切实强化权利保障、严格约束执法行为和解决实际问题。比如,避免“小过重惩”,提高两类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金额标准;加大打击税收违法力度,新增三类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保障失信主体确定合规,明确税务机关确定失信主体应当以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增加失信主体确定前的告知程序。
此外,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体现宽严相济原则,《管理办法》增加三类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情形及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
为充分保障失信主体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指导各地稽查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一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即“两书同达”,向失信主体解读政策,明确案例示范,引导失信主体尽早实现信用修复。
“失信惩戒只是手段,引导纳税人尽快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让其不能违法也不想违法,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才是目的。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些机制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说。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根据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行多项修改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施行。
据介绍,这次修改注重切实强化权利保障、严格约束执法行为和解决实际问题。比如,避免“小过重惩”,提高两类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金额标准;加大打击税收违法力度,新增三类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保障失信主体确定合规,明确税务机关确定失信主体应当以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增加失信主体确定前的告知程序。
此外,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体现宽严相济原则,《管理办法》增加三类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情形及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
为充分保障失信主体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指导各地稽查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一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即“两书同达”,向失信主体解读政策,明确案例示范,引导失信主体尽早实现信用修复。
“失信惩戒只是手段,引导纳税人尽快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让其不能违法也不想违法,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才是目的。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些机制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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